據(jù)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12月23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正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判處劉正楠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賠償被害人張某物質損失21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劉正楠于2017年留學期間取得美國駕駛執(zhí)照,回國后換領國內駕駛證,2018年6月起多次發(fā)病,并曾因病引發(fā)交通意外,同年12月,被確診患有癲癇。2019年5月16日,劉正楠駕車時再次發(fā)病,車輛失控沖撞行人、車輛,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傷、五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及車輛、市政交通設施受損的嚴重后果。
法院認為,劉正楠明知患有癲癇,不僅未申請注銷駕駛證,并在已發(fā)生過交通意外的情況下,仍多次違反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被告人犯罪系因身體疾病引發(fā),屬間接故意,且具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除張某外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從寬量刑情節(jié),同時根據(j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的請求,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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