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家住石門縣東山峰管理區(qū)的黃大爺因非法攜帶槍支行為被石門縣公安局給予行政處罰。因黃大爺已年滿70周歲,依照規(guī)定,行政拘留不予執(zhí)行。

事情還得從5月29日上午說起。那天,東山峰管理區(qū)的陳奶奶在家休息時突然聽見自家玻璃破碎的聲音,上樓一看,玻璃像是被彈珠擊穿,于是連忙向周圍鄰居打聽,結(jié)果是鄰居黃大爺用氣槍打鳥時,誤中了陳奶奶家的玻璃。黃大爺立即上門給陳奶奶道了歉,并于當天下午幫陳奶奶家換了一塊新玻璃。5月31日,東山峰派出所所長余凱得知這個情況。
黃大爺一見警察上門,便明白了來意,主動將存放在三樓雜物間的氣槍交給了派出所民警。經(jīng)查,5月29日上午6時左右,黃大爺?shù)睦习檎f自家玉米地里有麻雀啄食玉米苗,怎么趕也趕不散,便叫黃大爺取出家中氣槍將麻雀打掉。直到陳奶奶找上門,黃大爺才知道一發(fā)子彈打偏,擊中她家玻璃。
民警現(xiàn)場對黃大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收繳了氣槍和剩余鉛彈。黃大爺坦言,自己沒有意識到私自使用氣槍的危害,以為氣槍不受管制。黃大爺對民警的批評教育與行政處罰表示接受,承諾今后不會再犯類似錯誤。
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新媒體責編:syhz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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