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對三名醉漢在路邊辱罵并毆打交警一案作出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
2017年8月15日16時許,宿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兩名民警出警返回單位途中,經(jīng)過宿松路長江通訊廣場附近時,發(fā)現(xiàn)一輛出租車橫停在路中間,三名男子在出租車前與司機交談,導致后面車輛無法前進。見此情況,民警遂當場予以糾正,出租車司機駕車離開。準備搭乘該出租車的宿松縣洲頭鄉(xiāng)烏池村村民何某春、何某龍、何某中三人為此心中不滿,便到警車駕駛室門口,對民警進行辱罵,并且伸出手搶奪民警的執(zhí)法記錄儀。民警發(fā)現(xiàn)三人均喝醉了酒,在路邊極不安全,便下車查看,并多次告知他們到路邊休息。何某春、何某龍、何某中三人不但不聽民警的勸告,反而對兩名民警進行辱罵和毆打,造成兩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宿松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名民警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另一名民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7年8月16日,何某春、何某龍、何某中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宿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jīng)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宿松縣公安局執(zhí)行拘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春、何某龍、何某中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jù)三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等,遂判處被告人何某春、何某龍、何某中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年八個月。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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