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國證監(jiān)會近日發(fā)布的《關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的指導意見》,11月2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yè)務指引(征求意見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復牌業(yè)務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上述文件從減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jiān)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yè)務予以重點規(guī)范。
上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指引對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進行了四個方面的修訂。一是減少重組停牌情形,縮短重組停牌期限。為兼顧重大資產(chǎn)重組的鎖價需求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申請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公司披露預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審核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也不再停牌。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三是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四是對于確有必要停牌的事項,留有一定空間。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減少停牌隨意性、防范濫用停牌情形的發(fā)生,結合實踐情況,指引對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做了更加細化的規(guī)定。
深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引取消了籌劃不涉及發(fā)行股份的重組、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對外投資、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確了僅發(fā)行股份重組可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規(guī)定了不停牌情況下籌劃發(fā)行股份重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關信息;明確了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不停牌;對于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行為,交易所可以采取現(xiàn)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對于股票累計停牌時間過長或者頻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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