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總是把刑法挺在社會治理前面,如果刑法的手總是在微觀經(jīng)濟活動中亂伸,那么這個社會就會缺乏活力,社會治理成本也一定非常高昂。
據(jù)報道,南京一位李姓女子因虛構(gòu)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誤騙保近300萬元,目前已被當?shù)鼐揭陨嫦釉p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刑事拘留。但不少網(wǎng)友都認為這樣定罪太牽強,紛紛表示“規(guī)則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規(guī)則,你告我詐騙”“人、票、航班延誤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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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盤案情,經(jīng)過大致如此:李某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jīng)歷。她首先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詢其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找到存在較大延誤可能的航班,李某就會使用不同身份購買機票并大量投保,一旦出現(xiàn)延誤,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航班如不會延誤,她會在飛機起飛之前退票,以減少損失。
此事引發(fā)不小爭議。不可否認,法律有一定的專業(yè)門檻,而這些爭議很多都流于情緒化。但法律植根于生活,服務于生活,從頭到尾都帶著煙火氣息,對于絕大多數(shù)案件,普通人憑著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在該案中,當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
但問題是,使用誰的身份購買保險并非重點,重點是這個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因為保險公司并不篩選顧客,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并支付了足額的對價,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
如果每個單一行為都是合法的,那么這些單一行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是民事爭議,不會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
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zhì)特征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結(jié)合到本案,也即,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李某不確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誤。但這并不意味著,李某不可以通過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從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決策。
這世界的規(guī)則,有的具有道德屬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屬性。不具有道德屬性的規(guī)則,實質(zhì)上就是一種利益分配規(guī)則。
哈耶克就曾指出,規(guī)則本質(zhì)上并非行為的障礙,而只是為人們提供了一種選擇和決策的參考。就好比在籃球場上,球員可以將犯規(guī)作為一種戰(zhàn)術(shù)和策略,意在謀求比賽的優(yōu)勢。
李某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在利用規(guī)則的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保險公司如不愿看到類似行為,首選辦法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guī)則,次選辦法是去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而不是動輒尋求警權(quán)介入。警權(quán)依賴,會維持甚至加劇市場主體的惰性、低效。
市場經(jīng)濟,鼓勵人們奇思妙想,鼓勵人們賺錢致富。有些賺錢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違法,更不等于犯罪。就李某的行為來說,社會化定性應該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機,但難言犯罪。
從法律層面講,刑事執(zhí)法顯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義傾向,總想把看著不合理的經(jīng)濟活動關(guān)進刑法的籠子里面。如果總是把刑法挺在社會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總是在微觀經(jīng)濟活動中到處亂伸,那么這個社會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會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須目光如炬,帶著對整個社會的理解和洞察去直擊案件的核心和本質(zhì),而不是被一些彎彎繞的表象給困在泥淖里無法自拔。希望這起案件最終能得到妥善處理。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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